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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新网北京11月19日电 (记者 程春雨)日前,中国央行等五个金融监管部门就《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简称《指导意见》)公开征求意见,明确资管产品不得承诺保本保收益,管理费之外的投资收益应全部给予投资者;同时禁止资管产品投资银行信贷资产、开展资金池业务。
资管产品不得承诺保本保收益
《指导意见》明确,资产管理业务(简称资管业务)是金融机构的表外业务,金融机构开展资产管理业务时不得承诺保本保收益。出现兑付困难时,金融机构不得以任何形式垫资兑付。要求,资管产品实行净值化管理,净值及时反映基础资产的收益和风险,让投资者明晰风险,同时管理费之外的投资收益应全部给予投资者。
央行有关部门负责人解释,作出这一规定的原因在于,从根本上打破刚性兑付,需要让投资者在明晰风险、尽享收益的基础上自担风险,而明晰风险的一个重要基础就是产品的净值化管理。为此,要推动预期收益型产品向净值型产品转型。
兴业银行首席经济学家鲁政委等人认为,当下银行理财净值型产品占比尚未达到10%,监管层首次提出要求全部资管产品净值化管理的规定将影响深远。
个人银行贷款不得投资资管产品
为抑制层层加杠杆催生资产价格泡沫,《指导意见》要求资管产品的持有人不得以所持产品份额进行质押融资,个人不得使用银行贷款等非自有资金投资资管产品,资产负债率过高的企业不得投资资管产品。
为防止分级产品成为杠杆收购、利益输送的工具,要求发行分级产品的金融机构对该产品进行自主管理,不得转委托给劣后级投资者,分级产品不得对优先级份额投资者提供保本保收益安排。
资管产品不得投资银行信贷资产
现实中,部分金融机构发行的资管产品主要投资于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
《指导意见》规定,金融机构发行资产管理产品投资于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的,应当遵守有关限额管理、风险准备金要求、流动性管理等监管标准。金融机构不得将资产管理产品资金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商业银行信贷资产。
央行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作出上述规范的目的是,避免资管业务沦为变相的信贷业务,减少影子银行风险,缩短实体经济融资链条,降低实体经济融资成本,提高金融服务的效率和水平。
资管产品只可投资一层资管产品
《指导意见》从严规范资管产品嵌套和通道业务,明确资管产品可以投资一层资管产品,所投资的资管产品不得再投资其他资管产品(投资公募证券投资基金除外),并要求金融机构不得为其他金融机构的资管产品提供规避投资范围、杠杆约束等监管要求的通道服务。
央行有关部门负责人解释说,金融机构可将资管产品投资于其他机构发行的资管产品,从而将本机构的资管产品资金委托给其他机构进行投资,但委托机构不得免除自身应当承担的责任,受托机构不得进行转委托,不得再投资其他资管产品(投资公募证券投资基金除外)。
未经批准非金融机构不得发行、销售资管产品
《指导意见》主要适用于金融机构(银行、信托、证券、基金、期货、保险资管机构等)的资管业务。资管产品包括银行非保本理财产品,资金信托计划,证券公司、证券公司子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基金管理子公司、期货公司、期货公司子公司和保险资管机构发行的资管产品等。
针对非金融机构违法违规开展资管业务的乱象,《指导意见》按照“未经批准不得从事金融业务,金融业务必须接受金融监管”的理念,明确提出除国家另有规定外,非金融机构不得发行、销售资管产品。
央行有关部门负责人称,非金融机构和个人未经金融管理部门许可,不得代销资管产品。针对非金融机构违法违规开展资管业务的情况,尤其是利用互联网平台分拆销售具有投资门槛的投资标的、通过增信措施掩盖产品风险、设立产品二级交易市场等行为,根据《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进行规范清理。
公募资管产品不得投资未上市股权
资管产品分为公募产品和私募产品两大类。公募产品面向不特定的社会公众,监管要求较私募严格,主要投资风险低、流动性强的债权类资产以及上市交易的股票,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不得投资未上市股权。
其中,现阶段银行的公募产品以固定收益类产品为主,如发行权益类产品和其他产品,须经银行业监管部门批准。
私募产品面向拥有一定规模金融资产、风险识别和承受能力较强的合格投资者,可以投资债权类资产、上市交易(挂牌)的股票、未上市企业股权和受(收)益权。
央行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实践中,不同行业金融机构开展资管业务适用不同的监管规则和标准,导致监管套利等问题。对同类产品适用统一监管标准,并要求资管产品发行时明示产品类型,避免“挂羊头卖狗肉”、损害金融消费者权益。
禁止资金池业务 封闭式产品期限不得低于90天
部分金融机构在开展资管业务过程中,通过滚动发行、集合运作、分离定价的方式,对募集资金进行资金池运作。《指导意见》明确禁止资金池业务、提出“三单”(单独管理、单独建账、单独核算)管理要求,规定封闭式资管产品最短期限不得低于90天。
央行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根据产品期限设定管理费率,产品期限越长,年化管理费率越低,以此纠正资管产品过于短期化倾向,切实减少和消除资金来源端和资产端的期限错配和流动性风险。
同时,对部分机构通过为单一项目融资设立多只资管产品的方式,变相突破投资人数限制或者其他监管要求的行为,《指导意见》明确予以禁止。规定同一金融机构发行多只资管产品投资同一资产的,多只资管产品投资该资产的资金总规模合计不得超过300亿元。(完)